| 发文机构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 |
| 标题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征文活动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文物普查函〔2026〕204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15:45:09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15:45:40 |
文物普查函〔2026〕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三阶段工作安排,为推动普查宣传深入开展,全面展现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效,生动记录普查工作中的实践经历与宝贵经验,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文物普查的良好氛围,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期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本次征文活动由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开展,由中国文物报社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动员、征集汇总及统一报送工作。征文活动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投稿作品进行遴选,择优选取作品编辑出版文集,对优秀作品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赠送出版文集。
二、征文对象
(一)参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全体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普查指导专家、普查队员、技术支撑人员等)。
(二)关心支持文物普查及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征文内容
重点围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映普查工作重要意义、重要成效和重要发现,体现与此相关的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的生动案例;
(二)反映普查过程中涌现的勇于担当、爱岗敬业、攻坚克难、团结协作的先进事迹;
(三)反映普查工作者在普查动员、实地调查、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检查等工作中的亲身体验与实践感悟;
(四)反映普查工作者从业经历、职业坚守与成长历程的优秀经验与感人故事;
(五)反映普查工作者关于工作方法创新、文物保护、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思考探索;
(六)反映普查工作者参与历次普查工作的青春记忆、初心使命与责任担当。
四、征文要求
(一)体裁不限,内容需紧扣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主题,真实可信、积极向上,具有思想性、可读性与传播力。
(二)每篇稿件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含标点符号),表述简洁凝练,逻辑清晰。
(三)可根据内容配附相关图片(3-5张为宜),图片需主题鲜明、画面清晰,与文字内容高度契合;每张图片须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以“序号+图片说明”命名;图片格式为JPG、BMP或PNG,单张文件大小不低于3M,且无版权纠纷。
(四)投稿作品须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期间原创,未在国家正式出版物(含纸质出版物、正规网络平台专栏)发表过,严禁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投稿者应对作品拥有完整、独立的著作权,并保证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若引发相关法律纠纷,由投稿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五)征文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8日(邮寄稿件以当地邮戳为准,电子版投稿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五、有关说明
(一)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文汇总和报送工作,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集稿件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核实,形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征文情况汇总》(需加盖单位公章),与纸质稿件一并邮寄至指定地址,电子版稿件及清单统一发送至指定邮箱。
关心支持文物普查、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投稿,请将报送清单、纸质稿件邮寄至指定地址,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报送清单需明确注明文章标题、字数、作者姓名、工作单位(社会公众注明所在地区及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编等关键信息。投稿作者须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字),随纸质稿件一并寄送。
(三)主办单位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作品遴选工作,遴选结果将通过国家文物局官网、中国文物报等官方平台发布。遴选结束后,统一编辑出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优秀征文文集,用于普查工作成果展示与交流推广。
(四)作者投稿即视为同意主办单位在本次征文相关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文集出版等工作中合理使用作品(不另付稿酬),作者享有署名权。
(五)每份征文需提交纸质件一式八份,采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作者自行留存作品底本,所有投稿稿件(含纸质版、电子版)不予退还。
(六)征文稿件邮寄至中国文物报社,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征文”字样。
联系人:中国文物报社 刘易寒
联系电话:010-84078838-6168
邮寄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楼中国文物报社普查征文工作组
邮编:100007
电子邮箱:puchazhengwen@ncha.gov.cn
请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本次征文活动,认真做好组织动员与报送工作,确保征文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代章)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