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得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办公室公文管理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邮编:100009

电话:010-56792022

传真:010-5679213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站:http://www.ncha.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国家文物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国家文物局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划分为机构职责、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机关政务、预算财务、计划规划、调研宣传、保护工程、考古发掘、世界遗产、博物馆管理、保护科技、社会文物、革命文物、交流合作、人事教育、机关党建、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等20类,详见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网址为:www.ncha.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公开形式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功能,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公文管理处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3. 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公文管理处。

(二)申请提交方式

1. 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国家文物局现场提交或填写《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面交予办公室公文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办公室公文管理处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2. 邮寄信函。通过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交寄给办公室公文管理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公文管理处应当在实际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 在线申请。通过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在线申请以信息系统显示收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 传真传送。通过国家文物局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号码,向办公室公文管理处发送《申请表》,以收到传真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信息提供形式

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

国家文物局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救济方式

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文物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文物局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向国家文物局举报的,由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对举报线索予以调查处理,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文物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办公厅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