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考古发掘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指南》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办考发〔2026〕2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16:24:16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16:24:21 |
办考发〔202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加强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国家文物局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制定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省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细化具体要求。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文物局、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指南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6年2月6日
附件
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指南
第 1 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指南。
第 2 条 地下文物埋藏区是地下文物保存丰富且分布较为集中,承载重要文物价值和区域历史文化价值,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
第 3 条 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综合听取考古、文物保护、规划建设、历史地理、地方志等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做好必要性研究和可行性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应当全面梳理文物普查、专项调查、考古工作等资料,地方志书、历史地图、历史遥感影像等可靠历史文献资料、考古和历史研究成果,详细评估地下文物分布密集程度、埋藏可能性、保存现状、价值等。现有资料不足以确定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价值等关键问题时,可补充开展专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以考古成果为基础开展划定工作。
鼓励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以及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利用空间分析、遗址预测模型、周边环境复原研究等,辅助开展研究和评估。
第 4 条 位于城镇空间以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经考古工作明确地下文物保存丰富且分布较为集中,可以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1)历史上曾作为都城、府城、州城、县城等老城城区,历史城镇,尤其是始建于明代及以前、古今重叠沿用的;
(2)其他历史上曾经作为交通中心、军事要地或者传统产业地的,相关建筑基址、生产作坊等遗址丰富的;
(3)其他古遗址分布较为集中情形;
(4)古墓葬密集发现。
历史格局与边界相对清晰的区域,宜整体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不具备整体划定条件的,在符合整体保护目标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区域功能、遗存分布情况进行分区域多处划定。保护管理条件复杂、面临较大城乡建设开发压力的区域,应优先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 5 条 位于农(牧)业空间以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经考古明确地下文物保存丰富且分布较为集中,可以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1)聚落址集中成片;
(2)古代城址;
(3)古代陶瓷、矿冶、盐业等生产作坊遗址集中成片;
(4)其他古遗址分布较为集中;
(5)古墓葬密集发现。
可结合地下文物埋深、保护管理条件、土地现状用途等情况,研判乡村建设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对上述区域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划定范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产活动对地下文物扰动压力比较小的,可以不划定。
第 6 条 位于生态空间以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经考古明确地下文物保存丰富且分布较为集中,可以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1)早期古人类活动遗存集中;
(2)聚落址集中成片;
(3)古代陶瓷、矿冶、盐业等作坊遗址集中成片;
(4)驿站古道、军事设施等遗址集中成片;
(5)其他古遗址分布较为集中;
(6)古墓葬密集发现。
可结合保护管理条件,研判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对上述区域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划定范围。
第 7 条 命名地下文物埋藏区,可以采用“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地下文物埋藏区”或“主要文化内涵+地下文物埋藏区”等方式。
第 8 条 确定地下文物埋藏区边界范围,应以考古实证为基础,在确保文物安全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兼顾管理可行性,衔接现状用地边界、相关遗产保护区划等,选择相对稳定、清晰的人工边界(如区划界线、主要道路等)或自然边界,最终形成规模适中、范围相对规整、易于识别管理的片区,避免碎片化、界线交错切割等情况。
同一处地下文物埋藏区涉及跨设区市、县行政边界的,范围边界宜整体划定。
第 9 条 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应编制划定方案,作为提交论证、审查及核定的重要技术资料。划定方案应详细说明划定名称、四至范围(含拐点坐标)、划定依据、保护措施、资料汇编等内容,并参照文物保护有关制图规范绘制埋藏区范围图件。
第 10 条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措施,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考虑区域整体管控要求,并与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衔接。涉及跨区域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应提出保护管理、考古研究、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协同性措施。
地下文物埋藏区应设置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保护管理条件复杂的可编制保护管理规划。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土地储备、出让或划拨、开展有关建设工程(农村村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高标准农田等,应依法先行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考古确认的重要地下文物,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的,应按程序及时认定公布。
第11 条 地下文物埋藏区核定公布前,文物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空间范围和保护管理要求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经核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空间范围及空间管控要求应统筹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 12 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管理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考古、研究成果,已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分布范围和价值内涵等发生重要变化的,可以按划定公布程序进行调整,并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更新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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