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遴选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7-08-23 浏览次数: 字号:[ ]

文物督函〔2017〕1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遴选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已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的遴选、总结和宣传,发挥案例的指导促进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法治意识。

二、组织实施

本次活动由国家文物局主办,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具体承办并设立遴选工作办公室。上报案例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编写,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相应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初选后,报送遴选工作办公室。遴选确定的指导性案例,由国家文物局印发全国文物系统并宣传推介。

三、遴选范围与标准

案例遴选范围为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办结并上报国家文物局的文物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性案例应在执法过程、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处罚手段、整改措施等各方面严格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并重点体现以下内容:

(一)在完善法律适用方面,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执法裁量标准不够细化具体的,能够对其适用和规范产生借鉴意义;适用相对较少或者之前没有适用过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条款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例。

(二)在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方面,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了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行政责任。

(三)在完善行刑衔接方面,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已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不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

(四)在完善联合执法方面,对涉及多部门职权范围或者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通过联合执法促进了文物行政执法的开展,落实了行政处罚措施,取得良好效果。

(五)在促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方面,案件查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促进地方政府改进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人员队伍、经费投入等明显加强。

四、案例编写要求

(一)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相关法条等适用依据、处理结果、整改落实情况、推荐理由等内容构成,字数2000字左右。

(二)案例内容要完整真实、凝练概括,推荐理由要找准要害、说理充分,行文要简明顺畅,避免直接堆砌案卷材料内容。

五、申报要求

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地区指导性案例遴选工作,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不多于3个指导性案例,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参评案例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至遴选工作办公室。参评案例执法案卷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供评阅参考。未申报省份请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

遴选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十层1010室;邮编:100029

联系人及电话:刘妍,010-84849855 刘葳,010-84849850 

传真:010-84849856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