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国家文物局公布“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吉林省长春市东本愿寺旧址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入选。通过这起违法案件的督办,我们由衷地感到,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查办,必须要借助强有力的督察手段,才能更好地惩处文物违法行为,彰显法律尊严。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对于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高度重视,形成了良好的文物执法督察工作机制。督察部门快捷高效督察了全国重大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在文物案件的查办工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重用。 一、加强文物案件督察,有助于减少执法阻力,破解文物执法难题。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案件逐年增多并日渐成为文物违法案件的主流。对于此类案件,由于违法主体多为法人单位,各方利益诉求各异,情况复杂,单纯依靠基层文物部门案件查办难度极大,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久拖不决,不了了之,文物部门的执法积极性和执法效能十分低下,从而导致了文物案件难查难办的这个老大难问题。通过东本原寺一案的督办我们发现,想要破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政府和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外,借用文物督察力量,为基层文物部门增添执法的 “外部装备”,是提升文物部门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在东本愿寺一案中,文物部门初起也发现了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也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阻止和处罚,但一直没有明显效果。在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强力督察介入后,由于文物部门手中有了尚方宝剑,案件才有了突破性进展。可以说,在当今文物法律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共同意识的大背景下,健全执法督察体制,用足用好督察力量,的确不失为一剂破解文物执法难题的良方。 二、加强文物案件督察,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虽然文物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但是由于地方政府 “保民生、促发展” 的任务繁杂沉重,文物工作很难被列为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甚至有边缘化的倾向。如果文物案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地开展督察行动,则会大大提高政府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案件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在东本愿寺一案中,正是由于国家、省级联合督察,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直接督办,省文物局负责同志的亲自协调,才引起了长春市政府和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长春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批示,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朝阳区领导亲自带领各相关部门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落实。可以想见,如果没有这种自上而下的督察行动,单纯依靠办案单位或基层文物部门层层请示报告,是不可能产生良好的办案效果的。 三、加强文物案件督察,有助于推进联合执法,发挥不同管理部门的作用。通过该案督办我们发现,文物违法行为的罚款不难,难在违法建筑的拆除上。由于文物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如果违法者不服从管理和处罚决定,文物部门只能借助于其他部门。特别是违法建筑的拆除,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城市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而这种横向的协调如果没有上级部门督察这条纽带,单纯依靠文物部门自身难度极大。案件中正是由于有了这种自上而下的督察行动,使得长春市文物部门比较容易地与调朝阳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区行政执法局、长春市规划局朝阳分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及时督促违建拆除。在违建拆除过程中,这些部门也能够主动与文物部门配合,加强工作监督,确保文物安全,成为联合执法中比较成功的典型案例。 四、加强文物案件督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推动文物案件的有效处理。通过东本愿寺一案我们发现,文物执法要达到较好的效果,除了运用好法律武器外,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做依托。在违法案件中,一些违法者总有侥幸心理,想以 “等、拖、靠” 各种手段逃避处罚,而借助于外部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执法声势,则会大大减少办案阻力,促进案件尽快解决。上级部门的督察行动,除了增强文物部门自身的办案能力外,对于违法者也是一个巨大的外在压力,便于文物部门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促其认识错误。此外,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督察介入后,长春市文物部门及时通过媒体将有关信息向社会通报,进一步将督察的作用放大,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正是在这种法律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下,终于使违法者认识到自身错误,进而主动接受处罚,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拆除违法建筑,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 五、加强文物案件督察,有利于扩大案件影响,更好发挥文物案件的警示作用。在东本愿寺一案中我们感到,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通过对案件及时有效的督察行动,向社会传递了文物保护的正能量,既增添了文物部门的查案办案的信心和勇气,提高了文物部门的执法威信,也在很大程度上为那些漠视文物法规,只图一己私利,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淡漠者敲响了警钟,震慑了文物违法行为,进而提高了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真正起到了督察一点、带动一面,督察个案、警示全体的作用,在今后的文物保护和文物执法工作发挥了重要警示作用。(张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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