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信息分类 |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荆州城墙保护范围内荆州市中心水环境系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一期——南护城河清淤项目的复函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6〕62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00:00:00 | 发布日期 | 2026-05-06 00:00:00 |
文物保函〔2026〕622号
《湖北省文物局关于荆州市中心水环境系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一期——南护城河清淤项目的请示》(鄂文物文〔2026〕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二、对项目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补充说明护城河与城墙的空间关系、地质构造情况、防排水关系等,明确拟清淤河段施工范围与城墙的距离。进一步说明疏挖至高程27.00-26.50米的必要性和依据,分析清淤过程中城墙地基基础应力变化情况。建议参考原河底标高适度清淤,避免大幅改变河道现有形态。补充施工期间对城墙的监测和防护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尽可能缩短施工周期,确保文物安全。组织考古专业单位跟进指导清淤工作,及时识别整理潜在文物遗存。
(二)总结历次清淤工程经验教训,优化本次清淤实施方式和具体措施。补充临时固化站选址位置、建造形式、规模及拆除后场地恢复的具体要求,整体保护景观环境。调整优化后期驳岸修缮做法,不宜整齐划一。论证优化水生植物栽植的必要性和范围。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该项目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须依法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