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督察司 | 信息分类 | 执法督察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守护人”宣传选树活动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文物督函〔2026〕304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15:31:18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15:31:24 |
文物督函〔2026〕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文化思想,引导广大文物工作者学习先进、争当先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营造文物安全工作良好社会氛围,国家文物局现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守护人”宣传选树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特别是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内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宣传选树活动。在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要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推荐,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提升宣传选树活动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二、严格把握标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面向基层,主要推荐以下人选:
(一)与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和执法人员。
(二)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防范处置文物安全隐患和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警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司法工作者。
(三)致力于文物安全监督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文物保护员、志愿者,举报重大文物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线索有功人员。
(四)其他为文物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优中选优,确定政治坚定、事迹突出、业绩良好、示范作用强的人选。要严格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把关,被推荐人选应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失德失信记录,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言论。
三、认真报送材料。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文物安全守护人”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各省和相关部门原则上推荐人选不超过2名。请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书面材料。《“文物安全守护人”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式两份,须加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公章,事迹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二)电子材料。包括《“文物安全守护人”申报表》电子版,体现先进事迹的生活或工作照片5—10张,照片以“姓名+推荐单位”命名。
国家文物局将组织相关专家、有关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充分评议和公示,遴选确定“文物安全守护人”,适时向社会发布“文物安全守护人”名单和先进事迹。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中国文物报社总编室(信封注明“文物安全守护人”字样);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人及方式:
何文娟(中国文物报社)010-84078838转6136
周宏宇(国家文物局督察司)010-56792065
电子邮箱:zmwwaqshr@163.com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