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信息分类 |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噶丹寺保护范围内佛学分院建设项目的复函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6〕22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5 00:00:00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00:00:00 |
文物保函〔2026〕222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审批拉萨市噶丹寺(甘丹寺)佛学分院建设项目的请示》(藏文物字〔2025〕18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二、所报项目应充分说明在甘丹寺保护范围内建设佛学分院的必要性,并依法征得相应层级统战、宗教部门同意。
三、请你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配合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由你局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申请,报我局批准。如发现重要遗存,应对项目方案作必要调整。
四、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尽可能加大拟建项目与文物建筑米立米参的距离。补充施工期间减振、监测等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五、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该项目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须依法报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