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信息分类 世界遗产,行政审批
标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嘉兴段保护区划内桐乡市洲泉化工园区至申和污水厂污水专管工程(管网及泵站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25〕1989号
成文日期 2025-12-31 00:00:00 发布日期 2026-01-04 00:00:00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嘉兴段保护区划内桐乡市洲泉化工园区至申和污水厂污水专管工程(管网及泵站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2026-01-04

文物保函〔2025〕1989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嘉兴段保护区划内桐乡市洲泉化工园区至申和污水厂污水专管工程(管网及泵站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5〕19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一、所报项目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开展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明确拟建项目地块地下文物遗存情况。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调整拟建项目设计方案予以避让保护。


(二)补充拟建项目实施范围与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遗产区、缓冲区的位置关系图,明确保护区划内管线长度,补充对拟建项目的污染性评估和说明。


(三)完善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加大牵引管道顶部距大运河河床底部的距离,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工作井与大运河保护范围、遗产区距离不小于100米。


(四)细化拟建项目施工及运营方案,尽可能采用人工开挖施工方式,细化钻进速度和路由控制措施,补充监测措施和管沟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大运河。


(五)强化拟建项目施工管理措施,严控施工范围,在大运河保护范围、遗产区界线处设置必要防护隔离设施和警示牌,防止重型车辆、设备进入该区域。


(六)完善拟建项目施工结束后的环境及生态修复措施,避免泥浆等施工垃圾对大运河造成污染。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