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考古司 信息分类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标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田螺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宁波甬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的批复
发文字号 文物考函〔2026〕130号
成文日期 2026-01-26 00:00:00 发布日期 2026-01-28 00:00:00

国家文物局关于田螺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宁波甬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的批复

2026-01-28

文物考函〔2026〕130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田螺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宁波甬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5〕33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田螺山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宁波甬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和你局意见。


一、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项目拟建区域补充开展必要的考古勘探工作,进一步明确拟建项目区域是否有地下文物遗存。如有重要发现,应调整项目选址予以避让。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二、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修改:


(一)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高度、体量对遗址的影响,应补充开展视线分析,通过从田螺山遗址向拟建项目位置人眼、低空实景摄影,做实景拼合设计厂房的效果图,做前后对比,分析影响程度,据此优化建筑高度和体量。


(二)补充拟建厂房基础深度以及地下管道等技术图纸。


(三)降低拟建厂房外立面色彩纯度,建议选取白色、浅黄等淡雅颜色,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方案和文物保护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