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信息分类 | 世界遗产,行政审批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山海关关城排水排污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6〕50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2 00:00:00 | 发布日期 | 2026-01-13 00:00:00 |
文物保函〔2026〕50号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呈报山海关古城排水排污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冀文物字〔2025〕9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一、所报项目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补充拟建项目区域的考古勘探报告,明确地下文物遗存分布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其价值,并根据考古工作情况调整优化拟建项目设计方案,避让保护重要文物遗存。
(二)补充拟建项目总平面图,明确标注拟建设项目各项建设内容与拟建项目区域内各处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以及拟建设项目各项建设内容与长城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
(三)完善文物影响评估,补充拟建项目区域的现状照片;说明顶管施工工作井出入口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分析相关区域地质条件,评估施工沉降变形对文物本体安全的影响,顶管选线避让文物本体。
(四)完善拟建项目设计方案,排水、排污管线敷设应尽量使用原有线路,尽量扩大顶管施工工作井出、入土点与文物本体之间距离,适当增加埋深,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顶进速度、防止轴向偏移;明确建设控制地带内明挖沟槽支护方式,避免大型机械施工,控制开挖断面尺寸,减少土方量。
(五)完善保护措施,细化文物本体保护措施、施工全过程监测措施,完善施工结束后的环境及生态修复措施,确保场清料净,补充管网运营期间非开挖式维护措施,避免因管道接口老化、腐蚀造成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污染,论证城门、水门、豁口等重点部位设置防渗屏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 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