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信息分类 | 世界遗产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复函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5〕1978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10:05:23 | 发布日期 | 2026-01-13 10:05:27 |
文物保函〔2025〕1978号
福建省文物局:
《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审批〈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2024—2035)〉的请示》(闽文物字〔2025〕9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所报规划需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规划名称调整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2026—2035)》,补充实施行动计划,明确实施主体和进度安排。
(二)规划指导思想部分,应准确使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用语,文物工作方针应使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表述。
(三)统一使用“遗产构成要素”等《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规范用语,避免出现术语混淆的情况。规划愿景部分删除“国际性旅游目的地”相关表述。
(四)评估现行保护管理规划实施情况以及遗产保护现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和新趋势,分析遗产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规划目标及重点内容的针对性,并注重统筹协调遗产保护展示利用与当地社区民生的关系。
(五)阶段目标部分,应根据申遗成功后遗产常态化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进行必要调整,并相应补充遗产保护能力建设相关内容。
(六)进一步明确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区、缓冲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关系,保护区划图纸清晰标注纳入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的海域范围。
(七)进一步强化遗产区、缓冲区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和控制指标衔接。严控旅游服务建设,按照申遗承诺细化游客量调控措施。
(八)补充三类建设控制地带内非文物建筑风貌管控规定,细化建设控制地带内第五立面、其他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管控要求。删除行政审核、审批流程相关表述。
(九)明确建筑灭失地块处置措施中“按历史肌理和体量织补利用”与“按历史位置和规模织补利用”措施的区别,可考虑将两类处置措施加以整合。私宅重建应明确原拆原建原则。
(十)明确当地社区居民在保护管理规划实施中的地位和主要职责,细化保障其有效参与遗产保护管理相关举措,以及遗产宣传教育、社区治理体系以及建筑活化利用等方面的举措、要求。
(十一)优化土地利用规划,重新论证居住社区大量植入其他功能用地的合理性,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开发项目,切实保护延续原有清晰的功能分区,避免过度商业化、同质化。
(十二)强化旅游管理相关规划举措,重点优化游览空间布局,细化游客管控引导措施,缓解客流在部分区域过度集中的问题。
(十三)明确保护管理规划与鼓浪屿历史风貌保护与一般建筑风貌管控设计导则的关系,该导则应准确使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用语并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鼓浪屿文物保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