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政策法规司 | 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调研宣传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疆库车丝绸之路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复函 | ||
发文字号 | 文物政函〔2025〕59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09:27:14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09:27:19 |
文物政函〔2025〕5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库车市人民政府: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核报,库车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新疆库车丝绸之路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库车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新疆库车丝绸之路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创建任务一以贯之落实,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要加强工作协同,切实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推动有关经验做法复制推广。方案涉及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相关涉建等内容,应按程序报批。
国家文物局将加强检查指导,对创建进展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