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信息分类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标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金界壕建设控制地带实施乌兰坝村建新安置示范项目(住宅地块二、养殖地块二)的批复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25〕425号
成文日期 2025-04-01 00:00:00 发布日期 2025-04-02 00:00:00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金界壕建设控制地带实施乌兰坝村建新安置示范项目(住宅地块二、养殖地块二)的批复

2025-04-02

文物保函〔2025〕425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在乌兰坝金界壕遗址2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富河镇乌兰坝村建新安置示范项目(住宅地块二、养殖地块二)审核的请示》(内文物字〔2024〕10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一、所报项目应按下述意见进行整改完善:


(一)完善项目方案,养殖场项目选址退界至长城本体150米之外,并补建必要的乔木隔离带;住宅区域整体增加乔木种植,提高项目区域内整体绿化覆盖率。


(二)加强对文物保护区划的监测措施,制定文物保护方案、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避免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垃圾等对文物及赋存环境产生破坏。


(三)增加金界壕的保护标志和警示标识,必要区域设置防护围栏,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护,避免人员、家畜、车辆等通过长城。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