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 信息分类 | 博物馆管理,行政审批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津市市博物馆馆藏一级文物清龙饰鎏金铜件铠甲修复事项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博函〔2025〕164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00:00:00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00:00:00 |
文物博函〔2025〕164号
《关于审批〈津市市博物馆馆藏清龙饰鎏金铜件铠甲保护修复项目计划书〉的请示》(津文发〔2024〕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所报津市市博物馆馆藏一级文物清龙饰鎏金铜件铠甲(总登记号:000121)修复事项。
二、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进一步分析文物材质和制作工艺,加强微生物等病害检测,评估文物纤维保存状况,合理选择修复材料和方法,有针对性地编制保护修复方案,并报湖南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修复结束3个月内将结项报告、修复档案、验收报告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