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规划,行政审批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鹅湖书院保护规划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5〕19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2-12 00:00:00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00:00:00 |
文物保函〔2025〕192号
你局《关于呈报〈鹅湖书院保护规划(2024—2035)〉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24〕3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对所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历史研究,深化价值评估。进一步梳理鹅湖书院历史沿革,重点关注“鹅湖之会”的发生和纪念,区分鹅湖寺和鹅湖书院的不同历史内涵。结合宋明理学发展阶段及对鹅湖书院地位的认知变化,补充说明不同时期历史格局演变情况。结合文献资料研究,从儒学发展、书院史和教育史等角度,进一步完善价值评估。
(二)加强现状调查和保护对象认定。优先开展考古探查,探明鹅湖寺遗址范围及保存情况。进一步梳理周边古道遗址保存情况,分析历史线路与现状的关系。结合价值分析和考古工作,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补充评估鹅湖书院选址特点。细化洪灾评估,明确数据依据。补充评估近年相关学术活动。
(三)完善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建议扩大建设控制地带,完整管控鹅湖书院所在地理单位景观环境,可分级划定并明确管理规定。
(四)完善保护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体保护措施,加强与现状评估的对应。
(五)补充完善各专项规划。结合利用策略和空间限制条件,科学测算游客承载量。统筹考虑鹅湖书院所在村落的民生需求和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后期新建民居的整治力度,适当延续较为自然的村庄肌理,尽可能保留一层坡屋顶建筑。审慎论证文化交流中心选址和规模,应压减建筑体量,续用各时期有一定时代特征的建构筑物。补充展示和利用方式建议。旭鹅线处鹅湖书院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服务区规模过大,应予大幅压减,优先改造利用村落现有建筑物。
(六)进一步完善、校核、规范文本及图纸,避免错漏。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鹅湖书院文物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鹅湖书院文物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