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信息分类 世界遗产,行政审批
标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青城山—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25〕189号
成文日期 2025-02-12 00:00:00 发布日期 2025-02-13 00:00:00

国家文物局关于青城山—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批复

2025-02-13

文物保函〔2025〕189号


 


四川省文物局:


《四川省文物局关于报送<青城山—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请示》(川文物〔2024〕15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所报规划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现状评估部分。补充说明青城山—都江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的发展变化,评估遗产区、缓冲区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已实施保护工程效果,游客承载量评估以及景区运营及服务方面的压力,分类梳理利益相关者及其诉求。


(二)“都江堰遗产构成要素”部分,第13条中的“其他相关历史遗存”改为“其他相关遗存”;第14、15条整合为“其他保护对象”,包含重要关联遗存(即“本次规划建议补充的遗产构成要素”)、重要关联环境(即“都江堰环境要素”)。


(三)“规划原则”部分,应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补充“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以及“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四)保护区划管理规定部分,修改“按法定程序上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不当表述,改为“在开展可能影响到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的建设工程前,需将相关情况告知世界遗产委员会”;补充《青城山分册》缓冲区管理规定中除与自然保护地体系重叠的部分外其他范围的管理要求。


(五)“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部分,不宜要求区域内建筑需采用传统材料,但建筑形制、风格、材料、色彩等必须与青城山、都江堰地区传统民居和文物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应对“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法定要求做出制度性安排。


(六)“遗产保护工程”更名为“遗产本体保护修缮规划”,该部分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使用单位”代替“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沙黑总河管控要求应明确“不得改变其位置、走向、水岸关系”,将预防性内容整合并充实为专门条款。


(七)“遗产管理工作规划”部分,应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单一主体、统一管理的要求,落实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对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研究阐释、旅游经营等实施统一管理,并建立市级跨部门协调机制。


(八)“防护设施及管理工作规划”与“遗产管理工作规划”的排序对调,并将章节名称调整为“安全防范及防灾减灾规划”,整合“遗产环境保护措施规划”部分的“灾害防治措施”内容,补充地震防范与应急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内容。


(九)青城山—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旅游经营活动由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或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门票收入要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特许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十)“遗产环境保护措施规划”部分,增加遗产区内商铺、摊贩等旅游经营设施整治内容,应在充分的现状调研评估基础上,全面核减现有旅游经营设施总量,拆除、迁移影响环境景观风貌的旅游经营设施,还遗产区清净、整洁的整体环境。


(十一)优化“遗产展示和利用规划”,整改现状杂乱的各类展示说明牌,统一建立遗产价值展示体系,该体系应包含遗产展示中心、遗产地展示分中心、展示标识系统等部分,其中遗产展示中心建议在都江堰景区主入口附近空置土地上选址。


(十二)“监测、信息管理和研究规划”部分,建议“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监测(指挥)中心”调整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可加挂其他保护监测机构称号,补充与应急、水利、交通、气象以及自然资源等部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十三)“规划实施”部分,应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遗产地的上位规划,其他规划相关内容应服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规定。


(十四)关于部分具体规划内容。青城山规划,删除“建议将上皇观交由青城山道教协会管理,并建议恢复其道教作用,延续青城山人文环境的文化传承”相关表述,取消中华杜鹃园建设内容。都江堰规划,删除游客集散和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内容。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青城山-都江堰保护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青城山—都江堰文物保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