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科技教育司 | 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保护科技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文物科函〔2025〕1664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1 16:47:07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15:01:09 |
文物科函〔2025〕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家文物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0月21日
国家文物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快推进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
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提升文物技能人才队伍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职业化水平,加快推进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就劳发〔202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社部发〔2020〕9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拓展文物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文物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努力打造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艺精湛、梯次有序的文物技能人才队伍,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文物行业技能人才需要,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项目化培训模式。国家文物局组织确定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类型与范围,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发布培训项目,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各地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培训项目实行开班备案、过程监督、结果考核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二)完善文物行业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文物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文物行业用人单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三)确定认定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国家文物局面向文物行业省级(含)以上的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设置文物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及代表性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优质资源,分批组织征集、遴选推荐具有文物行业权威性、评价专业性、社会公认性的认定机构。坚持质量优先,严格控制省级文物行业认定机构数量,原则上每个省份同一职业(工种)认定机构不超过2个。所在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对接机制,做好认定机构备案工作。
(四)建立认定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和考培人员回避制度,培训与认定结果要经得起文物行业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认定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和技能竞赛(省级以上)等方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省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选手,可按规定直接认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五)健全认定服务体系。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文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使用统一开发的文物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国家题库。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认定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考试题库,向国家文物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可纳入国家题库。
(六)颁发证书并实施轮训。通过考核认定人员,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制作,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等渠道,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定期通过技能竞赛、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组织已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文物技能人才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
(七)建立监督管理体系。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现场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培训机构、认定机构及其培训和认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机构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文物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健全文物行业认定机构的运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视问题严重程度,督促整改或终止备案、移出目录。
(八)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的制度衔接。具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规定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注重操作技能考核。
(九)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国家文物局加强文物技能人才信息库建设,鼓励文博机构相关岗位或文物保护利用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文物技能人才,并鼓励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参与文物行业宣传选树等活动。推动文博单位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文物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工勤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结合文物行业发展需求,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分类目录。
三、组织实施
国家文物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宏观管理、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进度;加强文物行业的职业结构研究,指导做好文物行业相关新职业新工种开发、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和评价规范制定;强化培训教材、题库和师资队伍建设,重视考评员、督导员队伍的培养和储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以及行业部门其他渠道资金资源,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各类补贴政策,支持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根据文物行业不同职业(工种)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培训成本等情况,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文物技能人才紧缺的地区,将相关职业(工种)纳入本地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读,营造良好氛围;每年12月31日前将文物行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书面报至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并将典型经验做法、困难问题随时报送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