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信息分类 | 世界遗产,行政审批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苏州段保护范围内苏州上塘河游船码头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5〕179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00:00:00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00:00:00 |
文物保函〔2025〕1797号
你局《关于审批大运河苏州段保护范围内苏州上塘河游船码头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苏文物保〔2025〕15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一、所报项目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评估现状驳岸(特别是其基础部分)的历史价值。如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应纳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予以认定登录并实施原址原状保护。
(二)如现状驳岸不具备历史价值,可考虑进行改造,但在拆卸过程中应保留原有构件,用于拟建码头、驳岸沿河面,以尽可能保持拟建码头与现状驳岸整体风貌的统一性。
(三)严格控制拟建码头施工范围和工程量,不得超范围施工,完善施工设计、场地布置和施工组织等各项要求,加强施工方式管理,尽量使用人工拆砌方式进行施工。
(四)补充拟建码头施工期间的大运河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细化施工废渣、污水、粉尘、噪音污染管理及处置,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场地清理和环境修复工作。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