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考古发掘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办考函〔2025〕121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10:58:41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10:58:45 |
办考函〔2025〕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应严格对照《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要求》,深入论证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以下简称“主动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人员队伍。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多个单位联合开展的项目,应由主申请单位、配合申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2.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领队)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专业方向应与主动项目研究内容相符合。
高校考古专业本科田野考古实习项目考古团队配置应符合上述要求,并且师生比不低于1:6,教学师资团队中50%以上带队教师应为国家文物局认定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
3.重大考古研究工程和中长期考古工作计划超过实施期限未按时完成结项的,相关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新申报主动项目。
4.考古发掘结束3年内未发表考古资料和未按时完成积压报告出版的,相关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其他主动项目。
5.新增项目应对拟发掘区域开展过考古勘探,并能提供遗址“一张图”。延续性项目上一年度的检查验收评价应为良以上。
(二)2026年主动性考古发掘申报项目须取得考古发掘及相关工作用地条件,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提交土地复垦承诺书(附件1)、考古用地信息表(附件2),并保证年度考古发掘结束后及时回填发掘区域、恢复种植条件。因建设较大规模临时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应提交项目2025年度工作报告。因项目实施确需新增的主动项目,需由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将论证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申报单位须在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电子审批系统(http://202.41.241.185/login.html)填写《考古发掘项目申请表》。
未按时完成的2025年度主动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未完成内容、经费使用情况等;具备实施条件的,应明确未发掘面积,申请更新考古发掘执照,并在《考古发掘项目申请表》“发掘目的”处注明“更新执照”,限完成2025年度未完成发掘面积,不得重复申报经费,相关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其他主动项目。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严格审核、汇总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主动项目申报材料和各项目土地复垦承诺书,编制《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统计表》(纸质1份,附件3),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国家文物局考古司考古管理处,邮编:100009;将《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统计表》(xls格式)、考古用地信息表(txt格式)电子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kaoguchu@ncha.gov.cn。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超过截止日期的项目,我局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刘冉
联系电话:010-56792048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