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信息分类 |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金界壕保护区划内实施黑山头口岸海关监管货场项目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5〕173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00:00:00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00:00:00 |
文物保函〔2025〕1732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黑山头口岸海关监管货场项目涉及金界壕遗址审核的请示》(内文物字〔2025〕9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一、对所报项目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拟建项目地处金界壕北侧上风位置,进一步优化调整仓储建构筑物选址,最大限度远离金界壕保护区划,采取植被隔离带等遮挡、防护措施消除粉尘污染对长城遗址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细化方案设计。建(构)筑物总高度降至9米以下,弱化外观色彩和明亮度,力求与金界壕历史景观风貌相协调。补充防护网设置的设计方案、管线敷设方案,避免防护网、管沟等基础开挖威胁金界壕遗址安全。
(三)完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标注拟建项目各功能分区与口岸、金界壕遗址的矢量位置关系。补充专项防尘及废水导排措施,细化施工和运营期间文物本体保护、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按照《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设置长城保护标识和防护围栏,避免人员和车辆通过长城。上述措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严格有效落实。施工期间和竣工后做好生态保护、环境修复工作。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