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信息分类 |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明湖保护范围内大明湖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西圩子壕(大明湖风景区北护城河)项目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4〕97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18 00:00:00 | 发布日期 | 2024-07-20 00:00:00 |
文物保函〔2024〕975号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在大明湖保护范围内实施大明湖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西圩子壕(大明湖风景区北护城河)项目的请示》(鲁文物呈〔2024〕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明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大明湖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西圩子壕(大明湖风景区北护城河)项目。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前期研究,深化文物影响评估。进一步明确护城河挡墙建造年代,评估其价值。补充项目区域的文物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及规划要求。补充评估项目实施对北护城河南侧大明湖北围墙及水门等建构筑物的影响。
(二)优化设计方案,细化保护措施。应尽可能采用原有形制及做法,对拆卸旧石料应进行收集、整理和续用。优化景观平台、支撑柱、梁、栏板及桥头位置管道桁架的外观设计,应以简洁、朴实为主,最大限度弱化其体量感,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建议采用仿古样式。补充施工和运营期间对北护城河南侧大明湖北围墙及水门等建构筑物的监测和应急措施,确保周边文物建筑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文本、规范图纸表达。严格按照图纸规范补充图例、尺寸标注等相关内容。补充拟建项目与大明湖的平面、竖向关系图及相关说明。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