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信息分类 博物馆管理
标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备案结果并加强动态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文物博函〔2024〕1739号
成文日期 2024-11-21 10:12:08 发布日期 2024-12-02 10:12:14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备案结果并加强动态管理的通知

2024-12-02

文物博函〔2024〕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进一步夯实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管理基础,规范馆藏文物定级备案工作,自2017年起,国家文物局持续组织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备案工作,重点对各地申请备案为一级的国有馆藏文物是否符合一级文物定级标准进行复核。经复核,1691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59541件/套一级文物通过复核并完成备案,1008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16500件/套文物未通过复核,暂时不予备案。通过备案工作,厘清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基本情况,形成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数据库,为加强国有馆藏一级文物保护、管理与利用奠定了基础。为加强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备案结果

为加强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动态管理,我局已将备案结果录入“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中的“藏品管理系统”,请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登录查看,确认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名称、总登记号、实际数量、收藏单位名称等信息,并根据备案结果,及时更新藏品账目、档案及相关公开信息。如文物信息存在错误,确需变更的,应通过系统进行变更。

二、公开国有馆藏一级文物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汇总形成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名录,并于2025年3月1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名录内容应包括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名称、类别、年代、级别等信息。

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加强馆藏一级文物信息整理研究、高清数据采集和展示利用,主动向社会公开馆藏一级文物基础信息,鼓励逐步公开馆藏一级文物影像数据、研究资料和数字化保护成果等,并提供馆藏一级文物查询、检索等服务。

三、加强基础管理

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健全馆藏一级文物管理制度,加强馆藏一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并履行备案程序。馆藏一级文物的调拨、借用、交换、修复、复制、拓印等事项,应依法依规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在展示利用、包装运输、保护修复、盘库清点等工作中,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文物安全。发生馆藏一级文物丢失、损坏等安全事故的,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国家文物局将依托藏品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信息录入、定级备案、借展备案、档案更新等工作,相关文物信息将同步至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等,作为馆藏一级文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博物馆运行评估等数据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信息管理系统与数据平台建设,与国家文物局藏品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水平。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