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考古发掘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办考函〔2024〕10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12 15:01:14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15:01:19 |
办考函〔2024〕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有关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提升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质量,统筹保障国家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应深入论证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人员队伍,保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先考古、后出让”等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申报2025年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取得考古发掘及相关工作用地条件,提交土地复垦承诺书(附件1)、考古用地信息表(附件2),并保证年度考古发掘结束后及时回填发掘区域、恢复种植条件。因建设较大规模临时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未按时完成的2024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未完成内容、经费使用情况等;具备实施条件的,应明确未发掘面积,申请更新考古发掘执照,相关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其他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
(四)“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应提交项目2024年度工作报告。因项目实施确需新增的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需由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将论证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五)申报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勘探了解发掘对象的基础上,明确年度学术目标,科学确定发掘位置,合理控制发掘面积、安排发掘时间,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年度考古发掘任务。
(六)应按照《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以往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报告编写,任务重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严格控制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数量,相关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应暂缓申报新项目,集中力量完成考古资料整理和发掘报告出版任务。
二、申报单位须在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电子审批系统(http://202.41.241.185/login.html)填写《考古发掘项目申请表》,并提交《项目信息表》(附件3)电子文件至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国家博物馆等中央单位,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申报项目,应将《项目信息表》提交至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申请更新考古发掘执照的,需填写上述材料,并在《考古发掘项目申请表》“发掘目的”和《项目信息表》“具体学术目标”处注明“更新执照”。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严格审核、汇总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材料和各项目土地复垦承诺书,编制《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统计表》(纸质1份,附件4)报送我局,并将《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统计表》(xls格式)、各项目《项目信息表》(doc格式)、考古用地信息表(txt格式)电子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kaoguchu@ncha.gov.cn。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超过截止日期的项目,我局将不予受理。
五、材料请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国家文物局考古司考古管理处,邮编:100009。联系人:刘冉、李姗姗,联系电话:010-56792048、56792086。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