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政策法规司 | 信息分类 | 调研宣传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 | ||
| 发文字号 | 文物政函〔2023〕152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15:16:28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15:16:32 |
文物政函〔2023〕1527号
云南省文物局、大理市人民政府:
经云南省文物局推荐,大理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创建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意见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依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完善创建思路、推进创建工作、衡量创建成效。
二、组建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编制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将示范区创建纳入大理市乃至大理白族自治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出台促进示范区创建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或专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大理市文物机构力量与专业队伍建设。
三、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发展建设有机结合,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围绕“一线三片区”,实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加强苍洱古迹研究阐释与展示传承,构建“文物+”融合发展体系,以示范区创建赋能经济社会发展、赋彩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制定,应在2024年1月26日前经云南省文物局核报国家文物局,我局将在收到方案两个月内反馈书面意见。云南省文物局应继续加强对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专业指导,依据《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区创建资金统筹,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文物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报告。
专此函达。
国家文物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