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考古发掘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办考函〔2023〕10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11:19:11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11:19:16 |
办考函〔2023〕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有关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升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质量,统筹保障有关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提出以下申报工作要求:
(一)应深入论证各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必要性,区分轻重缓急做出合理安排,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先考古、后出让”等工作任务预留充足的考古专业力量。申报2024年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确保能够取得考古发掘及相关工作用地条件,保证年度考古发掘结束后及时回填发掘区域、恢复种植条件,并提交土地复垦承诺书(附件1)、考古用地信息表(附件2)。因建设较大规模临时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不能按时实施完毕的2023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未完成内容、经费使用情况等;具备实施条件的,应明确未发掘面积,申请更新考古发掘执照,相关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其他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
(三)“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应提交项目2023年度工作报告。因项目实施确需新增的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需由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将论证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四)纳入“考古中国”重大项目或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复中长期考古工作计划的连续性项目,可申请2024—2025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发掘时间限于2024年2月至2025年12月之间。申报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勘探了解发掘对象的基础上,明确年度学术目标,科学确定发掘位置,合理控制发掘面积、安排发掘时间,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年度考古发掘任务。
二、申报单位须在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电子审批系统(http://202.41.241.185/login.html)填写《考古发掘项目申请表》,并提交《项目信息表》(附件3)电子文件至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国家博物馆等中央单位,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申报项目,应将《项目信息表》同时提交至国家文物局和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申请更新考古发掘执照的,需填写上述材料,并在《考古发掘项目申请表》“发掘目的”和《项目信息表》“具体学术目标”处注明“更新执照”。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严格审核、汇总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材料和各项目土地复垦承诺书,编制《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统计表》(纸质1份,附件4)报送我局,并将《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申报统计表》(xls格式)、各项目《项目信息表》(doc格式)、考古用地信息表(txt格式)电子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kaoguchu@ncha.gov.cn。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0日,超过截止日期的项目,我局将不予受理。
五、材料请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国家文物局考古司考古管理处,邮编:100009。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