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信息分类 博物馆管理
标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文物博函〔2023〕1160号
成文日期 2023-09-28 09:55:54 发布日期 2023-10-10 09:56:00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

2023-10-10

文物博函〔2023〕1160号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各管理处:

为切实维护文物安全,有效保障中外文物文化交流,现就进一步优化和加强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保障

文物临时进境及复出境、临时出境及复进境审核登记是文物进出境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物出境许可管理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优化和改进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是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适应文物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和海关监管改革持续推进的形势需要。各管理处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严格审核、规范登记、优化管理、提升服务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协调,提升能力水平,依法合规开展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并针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措施,推动实现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文物临时进出境管理服务目标。

二、明晰程序要求,强化规范管理

(一)严格受理标准。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登记的受理范围必须为文物,各管理处要依托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主动告知申请人相关规定,并在审核工作中严格执行。对属于文物的登记申请,依法受理,将出具的文物临时进境审核登记表或文物临时进境展览证明分别反馈申请人和海关;属于非文物的,依法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向海关反馈。对于因展览等原因批量申请临时进出境的,经审核后应对其中非文物部分作剔除处理,不予登记。

(二)完善进境衔接。加强文物临时进境部门间合作监管,保证文物通关进境与文物进境登记环节无缝衔接。文物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包括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下同),由申请人在口岸报海关加封,再向管理处申请办理临时进境登记手续,或由海关和管理处工作人员到场共同查验登记。海关封志应确保未被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以免文物在进境环节被私自调换。各管理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方可予以审核、登记。

(三)严控停留时限。加强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流转时限的延期审核,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从文物进入我国境内之日起算,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确有合理原因申请延期复出境的,由原文物临时进境申请人于进境时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时间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总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各管理处严格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批准。对于未经批准逾期申请复出境的文物,不予办理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手续,依照文物出境标准进行审核。

(四)优化进境展览文物审核。临时进境展览文物与一般临时进境文物的审核登记标准和程序一致,文物行政部门对进境展览的备案手续不能替代进境展览文物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各管理处要加强同进境展览备案等工作的对接,主动提醒申请人应履行进境展览文物临时进境登记和延期复出境申报手续,并应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加强文物合法来源审查。认真履行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及文物非法流转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对审核登记中发现文物疑似中国被盗流失文物数据库和外国被盗文物数据库内登记文物的,或涉嫌出土、出水、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各管理处应要求携运人提供文物合法来源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并应对文物和携运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后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涉及进出境监管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海关;涉嫌文物犯罪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六)严守鉴定审核规范。严格按照《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鉴定审核工作。临时进出境文物必须进行实物审核,各管理处每次进行实物审核,应当组织3名以上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不得少于2名。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形成一致意见的,方予办理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登记相关手续。

三、简化审核流程,强化主动服务

(一)压缩办理时限。文物临时进出境申请人经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各管理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及时一次性反馈申请人。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应自具备实物审核条件之日起尽快办理审核登记,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减少审核环节。会同海关持续优化进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文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或者已办理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的文物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区外的,除按规定办理海关相关手续外,各管理处无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三)推广延伸服务。主动开展多样化的延伸服务,提升审核登记服务水平。对于申请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临时进出境的文物,以及区外数量较多、体量较大的临时进出境文物,各管理处可主动入区或上门开展查验、审核、登记工作,便利申请人开展相关活动。

(四)提示安全风险。依托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已审核登记临时出境文物的动态跟踪,对临近文物临时出境时限尚未复进境的,各管理处应予以主动提醒。对未取得同意延期批复的临时出境文物延期复进境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四、深化部门协同,强化宣传引导

(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管理处要按照国家文物局规定要求,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加强同属地海关之间的对接和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会商、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共同构建文物临时进出境有序衔接、高效协同的全流程监管链条。

(二)提升咨询服务水平。各管理处要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各种途径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完整的问题解答和信息说明,引导文物临时进出境申请人规范申报并依法开展文物流转。

各管理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落地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