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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文物科发〔2022〕25号
成文日期 2022-10-21 10:06:20 发布日期 2022-10-21 10:06:20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的通知

2022-10-21 10:06:20

文物科发〔202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管理,规范科研基地运行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7〕26号),国家文物局修订了《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2年10月13日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管理,规范科研基地运行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7〕26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运行评估是科研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科研基地整体运行状况,引导科研基地发展方向,促进科研基地建设,为国家文物局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运行评估重点考察科研基地作为文物行业科技研发中心、人才孵化中心、成果辐射中心和交流合作中心的功能实现情况。

第三条  科研基地运行评估周期为五年。每年选择1至2个子领域的科研基地开展评估,认定时间不足两年的科研基地不纳入参评名单。运行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运行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运行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体现科学性、专业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评估职责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运行评估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确定年度参评科研基地名单,择优委托并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及时向国家文物局移交。评估机构应为熟悉文物科技发展情况、具备开展评估工作能力的专业机构。

第七条  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和组织单位备案,并为科研基地运行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应协助开展运行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确定当年参评科研基地名单和评估机构,发布评估通知。

第十条  参评科研基地应按评估通知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包括年度报告、五年工作总结报告,以及评估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制订评估实施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后实施。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评估专家、评估进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由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科研基地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运行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科研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

第十四条  运行评估主要采取会议评估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会议评估专家通过审阅科研基地评估材料、听取科研基地主任汇报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根据需要视情况开展,重点考察实验室建设、标本库和数据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情况,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专家一般从会议评估专家中产生。

第十七条  评估得分根据会议评估情况和现场考察意见综合形成。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评估报告和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评估报告应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评估报告和评估专家意见,确定科研基地运行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将予以警示并通报。该科研基地应在两年内改进工作并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科研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评估或复评、中途退出评估的科研基地,视为放弃科研基地资格。被取消或放弃科研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依托单位、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费用由国家文物局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文物博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要点

科学技术研究

40%

科研成果产出

20%

出版或发表著作、论文(含政府内参类研究成果)、获奖科技成果、专利等情况,以及代表性科研成果水平。

承担重大科研任务

15%

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任务情况,以及横向委托或自主立项科研项目/课题情况。

科技基础性工作

5%

文物科研标本库、科学数据库、科技资料库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工作规范、汇集标本、开发数据库平台等。

队伍建设与人才

培养

25%

研究队伍

10%

科研基地固定人员规模及年龄、职称、专业结构,以及固定人员分工合作情况。

青年科研骨干培养

10%

派遣40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在职深造、出国访学等情况,45周岁以下青年科研骨干牵头承担科研任务、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科研成果情况。

行业人才培养

5%

高校、科研院所类科研基地培养研究生情况,或文博单位作为合作导师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情况;组织开展行业技术/管理人才培训情况。

成果转化与推广

20%

科技成果应用

8%

对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情况(仅考察应用基础类、工程技术类科研基地);或研究成果被政府采纳,转化为政策文件(仅考察管理类科研基地)。

标准制

修订

7%

承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情况;承办或参与标准宣贯培训活动情况。

工作站

建设

5%

科研基地工作站设立与运行情况。

开放交流与运行

管理

15%

开放交流

7%

设置开放课题、主办或承办大型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情况。

组织管理

6%

科研基地主任及常务副主任(如果有)聘任及履职情况,学术委员会工作情况,科研基地网站建设及规章制度、团队建设、学术委员会、科研成果与科研动态等信息公开情况。

条件保障

2%

依托单位在科研基地的基本运行经费投入、固定人员岗位、科研场所、标本库用房、数据库机房、仪器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