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 信息分类 | 全国政协提案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03号(文化宣传类286号)提案答复的函 | ||
发文字号 | 文物博函〔2021〕8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19 11:57:34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文物博函〔2021〕844号
王爱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文物数字化纳入新基建的提案》已交由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现答复如下: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其本体的保护至关重要,数字化记录也成为保护的重要手段。被完善记录的数字化文物信息,是管理、复原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在公众对文化遗产高度关注、需求增多和传媒发达的时代,数字化也是文物资源实现社会公众共享的重要手段。
关于将文物数字化纳入新基建的体制框架的建议。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兴基础设施建设作出系列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目前,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三大类。您对文物数字化纳入新基建概念内涵和现状问题的分析建议非常重要。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深化研究文物数字化与新型基础设施的关系,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关于对文物数字化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进行规划的建议。中央设立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划分权责,并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数字化保护支出预算不超过本省一般项目补助的10%”。根据统计,近年来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基本能够按比例足额投入数字化保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大批数字化保护项目,文博数字化保护利用基础条件和能力有较大提升,“十四五”期间将继续实施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此外,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基建投资支持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将按照委员的建议,通过多部门协作积极规划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街区数字标识系统、数字化展示利用等设施建设,努力引导互联网龙头企业参与线上博物馆等资源的建设和运营。
关于组织开展文物数据利用知识产权、技术架构和标准体系研究的建议。近年来,国家文物局通过“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和《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引导构建面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信息资源共享体系,规范开展授权经营、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动包括文物数字化在内的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已发布WW/T 0082-2017《古建筑壁画数字化测绘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下一步,将在“十四五”期间着重强化文物数字化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相关标准的研究与编制,推动文物数字化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大数据安全保障技术、制度和能力建设,为数据资源的汇聚和利用提供指引和保障,并适时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试点探索。
感谢您对文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文物局
2021年8月19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010-5679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