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国家文物局 信息分类
标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文物保发〔2021〕24号
成文日期 2021-07-13 13:54:36 发布日期 2021-07-13 13:54:36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的通知

2021-07-13 13:54:36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的通知


文物保发〔20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程序和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

 

 

 

国家文物局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审核上报申报材料。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申报遴选的评审推荐。

专家委员会应由文物保护、历史、考古、建筑、规划、地理、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突出的社会、文化意义,至少符合以下价值标准之一:

(一)在人类起源和演化进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在中华文明起源、发展,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发展历程中具有标志性和代表性;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直接相关,或者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直接相关;

(四)突出体现中华民族创造力与精神追求的代表性建筑、文化景观、历史名胜或建设规划成就。

第五条 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被核定公布为省级或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文物本体构成明确,且保存状况良好;

(三)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四)所有人、使用人明确,且权责清晰。

第六条 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专家委员会推荐意见书;

(三)申报书,内容包括文物简介、文物本体构成清单、价值评估与对比分析,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文件、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或者专人负责情况的说明等记录档案;

(四)文物所有人、使用人证明文件。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附所有人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地方政府未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或者直接组织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不予上报的,国家文物局可直接确定进入遴选程序,并指定补充申报材料。

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工作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形成报送意见。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现场考察由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开展,重点审查申报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管理状况。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按照文物类型分组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推荐意见形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专家代表召开会议,形成申报遴选报送意见,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