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天柱山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保护性设施(部分)及登山步道维修项目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1〕5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26 08:51:58 | 发布日期 | 2021-06-06 |
文物保函〔2021〕518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平度市天柱山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实施保护性设施(部分)及登山步道维修项目的请示》(鲁文物呈〔2021〕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天柱山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性设施(部分)及登山步道维修项目。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深化文物影响评估。结合检测分析、监测数据补充结构安全评估;补充评估施工过程中振动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明确魏碑亭漏雨位置及原因。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设计方案。魏碑亭不得加装隔扇,应基本维持围栏现有形式;校核砂浆配比和工艺,确保前后一致;补充保护性设施效果图。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