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无锡段建设控制带内无锡XDG-2015-21号(中萃北)地块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1〕33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09:00:46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大运河无锡段缓冲区内无锡XDG-2015-21号(中萃北)地块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苏文物保〔2021〕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在大运河无锡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无锡XDG-2015-21号(中萃北)地块工程建设项目无异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分割建筑体块,压缩单体建筑的屋顶面积。降低临近南长街建筑群的高度、体量。
(二)缩小建筑外立面玻璃等反光材质的使用范围,立面和屋顶建议采用当地传统民居材质。
(三)细化项目临河一侧景观设计,强化周边绿化遮挡措施,建议补充临河区域世界文化遗产展示设计。
(四)地下室施工范围应避让大运河遗产区和保护范围,补充监测措施及应急预案,保护文物本体安全。
(五)细化施工方案,补充施工期间的防止污染大运河水体措施以及施工结束后的环境修复措施。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位置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明确是否存在大运河历史驳岸、码头等水工设施遗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