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06
一、事项名称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4名以上接受过考古专业训练且主持过考古发掘项目的人员;(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考古发掘资质申请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申报单位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也可从“资料下载”中获取)。
(二)4名以上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表性学术成果介绍等)。
(四)从事文物安全保卫专业人员的名单及简介(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
(五)从事考古发掘所需技术设备配备情况的具体说明。
(六)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的具体说明。
(七)已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八)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的书面材料。
此项线下申请办理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纸质版,至少1份。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单位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咨询会评议——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公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资质证书,自取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示范文本(点击下载)
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材料中未提交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的书面材料。
2.申请单位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不足4名。
3.申请单位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非申请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报送申报材料?
答:由申请单位直接报送相关申请。
2.申报单位的4名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员中是否可以有退休返聘人员?
答:不可以。必须是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流程图(点击查看)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