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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日期:2021-04-01 字号:[ ]

事项编码 56004

一、事项名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可从“资料下载”中获取),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本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格式模板详见附件);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此项在线申请办理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电子版,至少1份。 

九、禁止性要求

十、办事基本流程

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可参照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

常见错误示例

1.缺少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2.缺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3.申请材料内容不合理或依据不充分,如未能说明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参照的标准规范不具有针对性。

常见问题解答

1.何种情况下适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

  答:建设工程选址确属不能避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理由充分、明确、合理,为确保文物安全,需采取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尽量减少建设工程影响。

2.原址保护措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要对文物本体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二是要尽量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及运营过程中文物本体的影响;三是要最大限度降低建设工程对文物环境风貌的影响。


流程图


附件下载:承诺书格式模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pdf


责任编辑:刘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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