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交河故城保护区划内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1〕30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0 07:52:48 | 发布日期 | 2021-03-2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交河故城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初设文本(修改版)的请示》(新文物字〔2020〕3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交河故城保护区划内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完善意见:
(一)在满足实际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保护管理设施规模,并合理规划功能分区。公厕等部分设施应考虑在现状基础上实施改扩建,避免新增单体建筑。地面硬化应使用当地素土材料,不宜大面积铺装水泥砖。
(二)补充木栈道专项结构计算,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材料的强度和耐候性。深化木质围栏设计,在平整地形的基础上,采用枋木平铺与竖向围栏的榫卯结构,尽可能减小对遗址本体的扰动。
(三)进一步细化河道环境整治的具体建设内容,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杂草等,适当疏浚有可能冲刷遗址载体的地段。
(四)标牌设计应强化遗址价值内涵阐释,不宜突出景观小品。语音导览系统应与人工解说路线相结合,有效引导并规范景区内游人的观览行为。
(五)补充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文物监测措施、临时性保护措施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文物本体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做好场地清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