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革命文物司 信息分类 革命文物,行政审批
标题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长兴县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馆藏1944年中国共产党党证C.C.P等2件一级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函
发文字号 办革函〔2021〕1269号
成文日期 2021-12-26 16:00:00 发布日期 2021-12-28 16:00:00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长兴县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馆藏1944年中国共产党党证C.C.P等2件一级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函

2021-12-28

办革函〔2021〕1269号


 


长兴县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


  《长兴县文物局关于要求对长兴县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馆藏一级文物保护修复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长文物发〔2021〕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暂不同意所报1944年中国共产党党证C.C.P(总登记号:3305222180000200000498)等2件馆藏纸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具体意见如下:


  一、方案中应补充文物纸张厚度、纸层结构、纤维种类及配比,写印色料溶解度等关键性基础信息,为修复方法的合理选用提供依据,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后重新报审。


  二、应调查1944年中国共产党党证C.C.P(总登记号:3305222180000200000498)纸张发黄是染色还是老化所导致,视情况选择合理的修复措施,进一步明确脱酸拟采用的方法;如确认两面纸张为同一件文物的正反面,可考虑将二者合并为一体,以恢复文物原形制。


  三、考虑到染料或颜料的不稳定性,不建议对1945年新四军苏浙军区对日本驻军通牒(总登记号:3305222180000200000379)的补纸进行染色,应选择与文物颜色、质地、厚度等相近的补纸;鉴于文物强度尚可,不建议对文物整托;另应补充同类型衬纸的处理方案。


  四、经费预算中,部分费用比例偏高,建议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合理控制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