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国家文物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标题 |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办保函[2013]375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5-10 11:04:50 | 发布日期 | 2013-05-10 11:04:50 |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办保函[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