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国家文物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发[2020]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14 11:04:50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11:04:50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促进大遗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我局组织编制了《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现予印发,试行期两年。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我局。
附件: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