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行政审批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承德须弥福寿之庙保护修缮方案(二期)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0〕29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04-27 15:16:54 | 发布日期 | 2020-05-02 |
文物保函〔2020〕297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承德须弥福寿之庙保护修缮方案(二期)的请示》(冀文物字〔2020〕3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承德须弥福寿之庙保护修缮方案(二期)。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历史沿革和形制特征研究,完善价值评估。进一步梳理各单体建筑的历史沿革;补充完善对须弥福寿之庙格局、构成、形制等内容的阐述;补充回顾须弥福寿之庙近期保护修缮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分析须弥福寿之庙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中的地位与价值。
(二)进一步细化现状勘察,深化病害成因分析。补充台基收分、券洞砌筑工艺、万寿塔整体及各层形制等信息;补充分析单塔白台券洞出现竖向裂缝的原因,评估券洞的安全性;补充评估东白台内部残存山墙的稳定性;补充各建筑及其周边的排水现状勘察与评估内容;深化御座楼天花虫害现状评估,补充残损照片,核实虫害类型;重点补充对平屋顶的现状勘察和病害分析;完善各建筑的残损量化统计。
(三)补充完善现状勘察图纸。规范总平面图标注,明确周边建成环境要素;补充标注平面、剖面图中的排水走向和方式;补充屋顶仰视图及必要的构造详图;补充标注后期混凝土柱的具体位置。
(四)按照“最小干预”原则进一步控制修缮范围和工程量。御座楼天花应以虫害防治和修缮续用为主,不宜大量更换;风化、碎裂但不影响结构和使用的砖石构件,不应更换;抹灰重做应仅限于空鼓、剥落的局部;应结合同类型建筑补充分析东方白台和西方白台的原有建筑形制并予以恢复,重点核实平屋面及交接界面的构造做法;暂缓恢复万寿塔的塔廊门窗,应进一步研究论证其必要性和复原依据。
(五)进一步完善修缮设计。补充各建筑平屋顶的修缮措施;核实各对称单体建筑的修缮内容、范围和面积,加强针对性;补充东白台内部残存山墙的加固措施;调整、深化地面清理和排水整治措施,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势,以改善现有排水、有利于保护墙体为清理目标,不宜统一要求清理至某一高程;新增排水明沟应结合清理后的地形合理设置,宜采用外八庙既有自然状排水沟样式;单塔白台四周不宜铺墁冰裂纹红砂石,墙顶不应使用防水卷材;核实曲尺白台板门分档设计。
(六)深化完善技术措施要求。明确台顶地面重铺时的排水、泛水技术要求;松动毛石归安后宜先进行灌缝处理,然后局部修补表面勾缝;木构件陈旧性裂缝可结合地仗修补一并处理,不必统一要求木条粘补;结合此前的修补效果,审慎论证“补石药”的使用;进一步明确对墙体抹灰的保护措施。
(七)补充完善修缮设计图纸。应在总平面图中标绘出地面清理范围及新设排水沟的走向及长度;补充平屋面修缮措施标注及必要的详图,各处平屋面、地面应补充标注排水方式和走向;补充墙体、券洞的加固设计详图。
二、具体方案由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你局批准后实施。
三、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项目监管,及时开展项目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四、项目竣工后,由你局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完成项目初验后报我局验收。
五、请你局切实加强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保护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