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 信息分类 | 博物馆管理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借展备案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办博函〔2020〕9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0-29 14:58: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办博函〔202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借馆藏一级文物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由出借单位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抄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二、备案材料。馆藏一级文物借展备案报告(附件包括展览协议书、借用文物安全保障方案、文物状况专家评估意见)及馆藏一级文物借展备案表,需加盖出借单位公章。
三、提交方式。上述材料纸质版请寄送国家文物局,电子版(备案报告pdf格式,备案表excel格式)发送至邮箱:gjwwjbwgc@163.com。纸质版与电子版标题需保持一致,如“(出借单位)关于出借馆藏文物赴(借入单位)参加(展览名称)的备案报告”。
专此函达。
附件: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