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涉建项目,行政审批 |
| 标题 | 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遗址保护区划内新建集宁至大同至原平铁路(内蒙古段)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20〕93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09-28 09:14:46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
文物保函〔2020〕937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新建集宁至大同至原平铁路(内蒙古段)跨越文物遗址的请示》(内文物字〔2020〕3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长城遗址保护区划内实施新建集宁至大同至原平铁路(内蒙古段)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拟建项目涉及口子长城1段、土城城址(口子城址)段线路,同意采用西绕土城重点保护区方案;涉及兴盛长城4段线路,同意采用隧道下穿方案。
(二)补充完善项目涉及长城遗址保护区划内的考古调查勘探资料,深化文物影响评估,增强针对性,客观研判拟建项目对长城遗产本体及景观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减缓措施。
(三)细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振动和人员活动对长城本体及周边环境造成的扰动,加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对长城本体的监测,补充临时性保护措施和相关应急预案。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清理,恢复线路两侧的自然景观,并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保护界桩和警示标识。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