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政策法规司 | 信息分类 | 文物法制建设 |
| 标题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39号(经济发展类01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 ||
| 发文字号 | 办政函[2017]623号 | ||
| 成文日期 | 2017-05-22 09:28:03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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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
现就民盟中央提出的《关于建设运河文化经济带 贯通“一带”“一路”两大板块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局会同国务院13个部门和大运河沿线8个省(直辖市)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沟通协作,重视申遗成功后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顶层设计。大运河沿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大胆尝试,勇于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有效做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加强立法保护和规划实施。2012年,文化部出台《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对大运河遗产的范围、保护管理措施等作出全面规定。浙江出台《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山东出台《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江苏扬州和无锡、浙江宁波、河南洛阳等地也出台了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具体办法。国家文物局批准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大运河沿线8省市公布了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为大运河保护利用提供了专业指导。
(二)完善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大运河申遗协调机制向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转化,大运河沿线35座城市共同成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城市联盟,开展跨地区、跨流域保护管理、监测预警、展示利用、研究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等工作,并在扬州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同时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设立大运河遗产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大运河遗产的动态监测。
(三)加大大运河遗产保护力度。采取政府资金引导、各部门相关资金整合、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等形式,扩大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投入,用于大运河水利设施修缮、河道整治、文物修缮、专项规划修编、环境整治、考古发掘、大运河监测系统建设与运维以及日常保护管理。
(四)注重运河遗产保护与历史文化展示、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发展建设相结合。国家文物局编制展示标识工作指导意见、大运河环境景观保护与协调导则,建立大运河全线统一规范的展示标识系统,指导各地设立遗产展示馆、陈列馆,研究大运河历史文化内涵,以丰富史料和生动手段展示大运河历史沿革、价值特征和运河生活,指导各地开展大运河环境保护整治工作,为沿线城镇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新动力。
可以说,经过多年努力,世界遗产大运河保护利用已经有了较好的工作基础,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大运河遗产保护法规文件层级较低,效力有限,难以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制保障;大运河沿线部分地区开发项目建设威胁大运河遗产及周边环境,影响了大运河遗产的整体风貌;一些地方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不力,对文物的巡查、建设活动监控等日常监管工作松懈;部分地区存在“只守住一亩三分地”的错误倾向,未能发挥大运河申遗“以点带线”的作用,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理念意识、技术支撑等差异较大,不同地区间的保护利用水平参差不齐。
二、关于下一阶段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建设运河文化经济带是进一步加强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有力促进沿河流域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目前,全国政协正在结合办理重点提案“将建设大运河经济带上升为国家战略”开展调研。我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大运河沿线8省市人民政府,全面改善大运河遗产保护状况,提升大运河展示利用整体水平,妥善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遗产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系,为运河文化经济带构想的实施提供支持。
(一)加强立法调研,努力推动大运河遗产保护立法。鉴于《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开展调研,系统梳理研究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状况、经验与问题,对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专项法规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如各方面能够达成一致,将抓紧启动专项法规起草工作。
(二)不断探索大运河“活态”遗产保护和利用模式。我局将组织开展大运河遗产利用模式专题研究和优秀案例推荐工作,总结、宣传成功经验和成功做法,鼓励探索行业间交流协作,针对不同类型大运河遗产制定可持续利用策略,避免搞单一模式开发的情况,使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得到彰显和传承。
(三)加强大运河遗产相关历史研究。配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开展大运河与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传承的相关系统性研究,提出切合实际的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与相关部门一道,为建设运河文化经济带,贯通“一带”“一路”两大板块贡献力量。
以上会办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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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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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 010-567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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