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 标题 | 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顺溪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 ||
| 发文字号 | 办保函[2017]576号 | ||
| 成文日期 | 2017-05-17 10:36:46 | 发布日期 | 2017-06-01 |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阳顺溪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项目的请示》(浙文物发〔2017〕7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项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顺溪古建筑群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紧邻文物本体,设计依据不足,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阳顺溪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项目。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进一步核实《顺溪古建筑群保护规划》关于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和新建建筑高度控制指标,合理降低建筑高度,靠近文物本体的建筑檐口高度应控制在3米以下,避免对文物造成压迫感。同时,建筑外观应与顺溪古建筑群及周边环境景观风貌相协调。
(二)补充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分析拟建建筑与老四份大屋、祖屋等文物建筑的高度和视线关系,客观评估工程建设对文物安全和景观环境影响。补充说明拟建区域周边现状建筑高度,科学研提方案调整建议。
(三)补充文物建筑视线分析图和设计说明。
三、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所提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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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