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 标题 | 关于“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部分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17]549号 | ||
| 成文日期 | 2017-03-24 13:58:36 | 发布日期 | 2017-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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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部分建筑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渝文物〔2017〕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部分建筑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修缮工程。
(二)工程范围为“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四一”图书馆及杨家山总办公室、军统政训处、气象台、戴笠警卫室、梅园美军用房、白公馆附属房、渣滓洞机枪阵地7处文物建筑。
(三)对近年来开展的杨家山总办公室等部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效果进行评估,同时强化现场勘察,针对不同文物建筑准确掌握病害及残损情况,涉及建筑基础部分应由专业单位进行相关检测,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性保护措施。
(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量,避免过度维修。
(五)相关设计应兼顾今后文物的展示利用需求。
(六)“旧址1000亩范围的1:500地形图测绘”不属于本工程范畴,应从项目内容中剔除。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修缮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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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