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督察司 信息分类 行政审批,安全监管
标题 关于加强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文物督发[2017]3号
成文日期 2017-02-23 16:46:14 发布日期 2019-10-10 16:34:20

关于加强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的通知

2017-03-09

文物督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电气火灾已成为文物建筑火灾的首要原因,约占文物建筑火灾总数的百分之四十,给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各地文物、公安消防部门应严格按照文物、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有关要求,密切合作、联合执法,积极指导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工作,加大检查督察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采取有效的电气火灾防护技术措施,切实增强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危害,全面加强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现将《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