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督察司 | 信息分类 | 行政审批,安全监管 |
标题 | 关于加强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文物督发[2017]3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2-23 16:46:14 | 发布日期 | 2019-10-10 16:34:20 |
文物督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电气火灾已成为文物建筑火灾的首要原因,约占文物建筑火灾总数的百分之四十,给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各地文物、公安消防部门应严格按照文物、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有关要求,密切合作、联合执法,积极指导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工作,加大检查督察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采取有效的电气火灾防护技术措施,切实增强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危害,全面加强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现将《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