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 标题 | 关于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16]1331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08-09 | |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宁波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6〕9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科学梳理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梳理海防遗址分布区域的地形空间、山海格局、防御功能等内容,分类评估文物的价值内涵和保有现状,进行必要的考古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应根据文物分布范围和保护管理需要,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协调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和具体建设控制指标,以规划措施引导周边区域的建设发展和市政建设,保护文物及环境风貌。
(三)加强展示利用研究,明确文物展示利用的定位、方式、强度和措施等内容,注意突出镇海口海防遗址文物类型多样、文化价值丰富的特点,协调不同展示节点之间的关系,充分展现镇海口海防遗址在中国明清海防体系中的历史地位和意义,妥善处理文物保护利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
(四)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编制管理、安防、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并加强与相关城市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五)根据工作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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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