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政策法规司 | 信息分类 | 文物法制建设 |
| 标题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47号(文化宣传类076号)提案答复的函 | ||
| 发文字号 | 文物政函[2016]1486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08-31 | |
文物政函〔2016〕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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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霁翔等42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提案”收悉,并由我局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理,现答复如下: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过程中及其之后,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陆续公布了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有的地方还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2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督促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尽快公布本县域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将其中价值较高、类型稀缺的普查新发现文物点及时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将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文物,要抓紧组织编制抢险性保护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尽快予以实施,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同时依法查处破坏新发现文物的行为,确保文物安全。
依照《文物保护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做好相应的保护管理工作。但是,有关文件和法律要求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甚至出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加快的现象。
我们赞同您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原因的分析。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做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加强文物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范围;督促各地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项要求,努力提升文物保护意识、能力和水平。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修订文物保护法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将明确保护主体、保护责任、保护措施等作为法定要求;明确迁移、拆除的法律程序和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公示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政府资助、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增强文物保护主体的积极性,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是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推动各地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做好修缮保护工作。继续开展三普登记文物消失情况监测和文物违法专项督察,对于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并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感谢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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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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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 010-5679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