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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82号(文化宣传类08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字号 文物政函[2016]144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8-24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82号(文化宣传类08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24

文物政函〔2016〕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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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皓等41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运河保护条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国大运河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线路最长、历史最悠久的人工运河,并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无论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是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角度而言,大运河的作用和价值都是非常巨大的。长期以来对大运河重利用、轻保护的问题确实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作为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其中除了大运河遗产点多、线长、面广且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客观原因外,保护意识、保护能力不强,管理体制条块分割职能交叉等也都是制约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的因素。

诚如您们所言,“活态”是大运河遗产的价值和生命力所在,也是其保护管理的难点所在。现行《文物保护法》在协调大运河宏观决策、规划建设、多部门协调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尚不能满足保护管理需求,201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提供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如何处理好运河沿线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需要大运河各相关管理部门和沿线各城市有更多的管理智慧和责任意识,也需要中央政府从国家法规的层面给予更有力的统筹协调。

2009年以来,我局即着手研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在进行实地考察,委托研究单位开展深入调研基础上,组织起草《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稿)》,并征求了相关部委和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单位提出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涉及地域广、部门多,且多数河段仍然在使用,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践经验还很缺乏,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建议先制定部门规章,待实践经验有一定积累后,如有必要再考虑制定专门法规。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2012年10月,文化部出台部门规章《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对大运河遗产的范围、保护管理措施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对于您们提出的建议,我们深表赞同。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组织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调研,系统研究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状况、经验与问题,深入论证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在此基础上,商有关部门对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专项法规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如各方面能够达成一致,将抓紧启动专项法规起草工作。

感谢您们对文物保护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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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文物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