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标题 | 关于青岛德国建筑保护规划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办保函[2016]599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06-22 |
办保函〔2016〕599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青岛德国建筑保护规划的请示》(鲁文发〔2015〕23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暂不同意所报青岛德国建筑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需在以下方面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进一步梳理文物构成,明确保护对象。应将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含25处文物建筑作为评估和保护的重点对象,其他德国建筑可作为相关文物单列章节论述,并提供详细清单。
(二)深化单体文物建筑的现状评估,全面阐述保存状况、破坏因素、残损程度、以往修缮工程效果等内容,补充现状照片和相关评估图纸,为制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的实施内容,对复原和恢复原状应提出明确要求;优化环境规划措施,突出对文物环境的整体保护。
(四)建议减少建设控制地带的层级划分,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并明确环境协调区管理规定的设定依据。
(五)加强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衔接,避免混淆和冲突,提高文物保护的针对性,如建控地带管理要求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相关规定一致。
(六)明确提出文物展示利用的目标和要求,建议根据其价值内涵和历史功能对文物建筑进行分类和明确使用功能,并提出相应控制要求。
(七)进一步调整优化图文表达,如文本和说明书部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表述应统一;现状图纸补充相应照片和文字说明;建议补充各专项规划总图或在分图前补充索引图。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另行报批。
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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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