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标题 | 关于康有为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16]1002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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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康有为故居保护规划的请示》(粤文物请〔2015〕10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康有为故居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专项评估部分
1.深化对康有为故居历史格局的研究和分析,客观评估保护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突出其纪念地性质的文物价值。
2.补充康有为故居历史环境的现状评估和相应的评估图纸以及环境整治规划图。
(二)保护区划部分
1.将周围大量民居整体划入保护范围依据不足,建议适当缩小范围,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2.保护区划管理规定中建议增加建筑体量、密度等控制指标,细化管理审批程序的相关表述。
(三)保护措施部分
1.加强保护措施与专项评估的对应性,体现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2.应淡化旅游开发和公园建设倾向,突出故居的纪念意义。复建七檜园的必要性不足,不宜开展大规模的景观改造。
3.应突出对传统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不宜过多强调园林化建设,周边民居的改建、新建应避免过于整齐划一。
(四)展示利用规划部分
1.厘清故居、纪念馆和周边村落在展示定位和职责管理方面的关系,并注意增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2.细化对康有为纪念馆当前使用状态如高峰参观规模等的现状评估,未来近中远期的功能和规模应在此基础上合理设定。
(五)细化充实防护设施等专项规划内容。
(六)加强规划图文表达的对应性,增强规划规范性。如需规范用地性质和道路等级的专业表述;现状图的保护区划范围应与现行(原)区划范围一致。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康有为故居保护规划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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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6年6月3日